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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是指根据 CTMR (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 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 25 国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一、欧盟商标注册概述

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5 个成员国。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 OHIM 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

优点:

一次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视为在 25 国使用,商标发生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 25 国发生效力;注册费用较低,无论注册、续展等均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便宜得多。

缺点:

由于 25 成员国使用不同的语言,在商标的含义或读音上可能会造成近似,而 25 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欧盟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欧盟 25 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 、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

二、欧盟注册所需的条件、文件及程序

1 、申请条件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申请文件

  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3 、注册程序

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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