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岸公司法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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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朋友的香港离岸公司接了一个外贸订单,收到国外客户10万美金定金,同时我们已经支付定金给国内工厂。但后期由于货物价格上涨,工厂交不了了货,所以没有办法给客户发货了。客户准备起诉,要求我归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问:
1、如果我现在更改离岸公司股东(更改成我的名字),是不时发生什么法律纠纷就和我朋友无关了(我不想连累朋友)?
2、如果离岸公司现在账面上没有钱,之前的利润已经转移到个人帐户,是不是最多赔偿给客户10000港币(也就是当时注册资金总额)?
3、如果打官司,是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还是香港法律(离岸公司注册地是香港,银行账户是在大陆开设的,经营地也在大陆)?

答:

1、香港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董事不是股东,股东是承担公司的经济责任。这个时候即使是你朋友把公司股东和董事全部转让给其他人也没有用。因为转让董事或者股份也好在政府那里都会有时间显示,这个时间肯定是在你所诉说的问题发生后,只要是这样的对方追究责任是追究到当时任职的公司董事,而不是现在的。

2、首先一个公司是否有钱并非你把公司账户里的钱转走就算没有钱,而是会计师核数师报告审计出来之后判定。单就你这个事情来看可能转走账户中的资金也是一个最简单的办法,然后一口咬定就是没有利润了。到时候如果政府要求强制清盘的话可能还会牵涉到清盘官来结算你公司的资产多少。如果都没有的那么赔偿1万港币注册资金。

3、当初合同里应该有写明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按照哪里的法律来追究责任。如果没有的话一般会找到大陆、香港、或者客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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